拋丸除銹施工方案:
1.范圍:本標準適用于建筑鋼結構工程用的拋丸除銹施工工藝。
2.施工準備:
2.1拋丸采用的設備:設備采用六拋頭拋丸機,拋丸材料采用1.6—0.63粒徑的鋼丸,所有被使用的磨料應是清潔干燥和不沾油污的,并具有較高強度或帶有棱角的磨料。
2.2拋丸除銹時,施工環境相對濕度不應大于85%,或控制鋼材表面溫度高于空氣露點溫度3℃以上。
2.3交付除銹的構件應是徹底去除油脂、切割邊緣毛刺、焊渣和飛濺;無殘留切割缺口、焊縫缺口、深度咬口、未包角焊和焊縫外觀缺陷等。
2.4交付除銹的鋼構件應是檢驗、矯正合格,對于超長或超薄構件做相應處理的構件。
3.拋丸操作:
3.1拋丸操作工藝:
3.1.1鋼構件的除銹可采用噴砂和拋丸等工藝方法,設備采用六拋頭拋丸機,拋丸材料采用80%1.6—0.63粒徑的鋼丸及20%的高硬度SS600棱角砂;拋丸速度:0.5-2m/min,加工后的鋼材表面呈現灰白色。
3.1.2用于噴砂的空氣壓縮機的容量應是6-20立方米/分,噴射力不低于0.5MPA。所使用的拋丸機必須保證拋射均勻,壓力適度,在除銹后使構件上的氧化皮不留死角,并不發生嚴重變形。
3.1.3連接板采用單獨預先處理,采用拋丸機多道拋打,拋丸次數為5個來回。
3.1.4在采用噴射操作時應按程序進行,推薦噴射角為90°±45°,噴射距離100-300為宜,行進速度不宜過快,并應特別注意構件反面死角部位的除繡。
3.1.5在噴射作業時,噴槍對面嚴禁站人。噴砂機或拋丸機的各零部件應保持完好,一旦損壞必須及時更換。
3.1.6拋丸后,用毛刷等工具清掃,或用干凈的壓縮空氣吹凈構件表面或內部的銹塵和殘余磨料(磨料須回收)。
3.2除銹后構件的檢查和修補
3.2.1經噴砂或拋丸后的構件,應檢查表面除銹質量是否已經達到要求的Sa各級質量標準,除銹質量可對照國標提供的照片或樣板。同時目測鋼材表面的粗糙度情況,經檢不合格的部位必須重新除銹,直到合格為止。
3.2.2除銹后暴漏的切割和焊縫缺陷、漏焊焊縫或零件,以及構件的二次變形,必須重新進行修正和除銹,經檢驗合格后才允許進行油漆。
3.2.3除銹后的構件,應在12小時內涂上..道油漆,以免表面返銹。
3.3除銹后的檢查與驗收
3.3.1除銹標準:采用國際標準ISO8501-1中有關除銹等級的內容和國家標準GB8923-88《涂裝前鋼材表面銹蝕等級和除銹等級》的有關說明和規定;其除銹質量可利用該標準規定的圖片對照觀察檢查。
3.3.2除銹等級:鋼材表面除銹等級,以代表所采用的除銹方法的字母“St”或Sa表示。字母后的阿拉伯數字是表示其清除氧化皮、鐵銹和油漆涂層等附著物的程度等級。
3.3.3采用手工和動力工具如:鏟刀、手工或動力鋼絲刷或磨光機等工具除銹,以字母“St”表示。工廠在一般情況下不允許采用手工或動力工具除銹。
3.3.4采用噴砂、拋丸除銹,以字母“Sa”表示。國標規定有四個除銹等級,即:
Sa1:即輕度噴射或拋射除銹。鋼材表面應無可見的油脂和污垢,并且沒有附著不牢的氧化皮、鐵銹和油漆涂層等附著物。
Sa2:徹底的噴射或拋射除銹。鋼材表面應無可見的油脂和污垢,并且氧化皮、鐵銹和油漆涂層等附著物已基本清除,其殘留物應是牢固附著的。
Sa2.5:非常徹底的噴射或拋射除銹。鋼材表面應無可見油脂、污垢、氧化皮、鐵銹和油漆涂層等附著物,任何殘留痕跡應僅是點狀或條紋狀的輕微色斑。
Sa3:使鋼材外觀潔凈的噴射或拋射除銹。鋼材表面應無可見的油脂、污垢、氧化皮、鐵銹和油漆涂層等附著物,該表面應顯示均勻的金屬色澤。
本工程采用的除繡等級是Sa2.5.經對照檢驗合格。